一、文件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为全面落实市文明创建办关于永州市创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的相关工作要求,全面推进**农业农村系统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根据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永州市农资生产经营主体信用等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该监管办法的制定,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责任意识、诚信意识和自律意识,有利于发挥市场调控作用,有利于提高农资市场的监管效能。
二、文件起草依据和过程
(一)起草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2、《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农市发〔2005〕13号)。
3、《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农质发〔2014〕16号)。
(二)起草过程
根据我市创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的工作要求,我局组织相关科室工作人员进行了认真的调查研究,2月底草拟了《永州市农资生产经营主体信用等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三)征求意见情况
3月4日,我局将《永州市农资生产经营主体信用等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下发到14个县市区(管理区、经开区)征求意见。截止5月15日,各县市区反馈无修改意见。
三、文件主要内容
文件分为六部分。主要包括目标任务、评定范围、评定标准、评定程序、等级管理、工作要求等内容。
四、文件主要特点
该监管办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一是明确评定范围,具体为全市辖区内注册并从事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资生产经营主体;二是统一评定标准,将信用等级统一分为A、B、C、D四级;三是严格工作要求,主要体现在明确评定工作中应当追究责任的六种情形。
永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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